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涉及多个阶段和步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立案阶段。立案是办理刑事案件的起始点,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接着是侦查阶段。这一阶段通常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机关会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规定,例如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案件会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再之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会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等。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会开庭审理案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审判程序和规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后是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会进入执行程序。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的罪犯,由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对执行的各个方面都有规定,以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例如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