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会计准则核算有哪些不同?

我在处理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事务时,发现新会计准则和旧的好像不太一样。我不太清楚具体差异在哪里,比如在核算方法、计量基础这些方面,新旧准则是怎么规定的,不同规定会带来哪些影响,想请懂行的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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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投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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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会计准则下的核算存在多方面的不同,以下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是范围界定。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较广,涵盖了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等。而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例如,对于一些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在新准则下不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而是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明确了新的范围界定,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更加精准。 在初始计量方面也有明显差异。旧准则下,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以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新准则在此基础上,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进行了优化。比如,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如果购买方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要区分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分别进行处理。在多次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情况下,原投资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原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原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后续计量同样有变化。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和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在权益法核算中,新准则增加了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处理规定。当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减值准备的处理也不同。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新准则虽然同样强调了减值准备的计提,但在相关资产的处置等情况下,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减值准备的处理更加灵活。当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一并结转。这体现了新准则更加注重资产的真实价值和经济实质。 总之,长期股权投资新旧会计准则在核算上的不同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实际业务的需求,使财务信息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需要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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