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常见的实施方式?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法律相关的事儿,涉及到不作为这方面。我不太清楚在实际的司法操作里,不作为一般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出来的。想了解下具体常见的实施方式,这样我能更好地判断我遇到的情况是不是属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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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在法律上指的是,行为人在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情况下,却没有实施相应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你有责任去做某件事,却故意不做。 在司法实践中,不作为常见的实施方式之一是遗弃行为。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将未成年子女遗弃,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还有一种常见方式是不履行特定职责。像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遇到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去制止,如果警察故意不作为,就违反了他的职责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警察不履行这些职责,就是不作为。 另外,一些特定行业的人员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属于不作为。例如,商场的管理者有保障顾客在商场内安全的义务,如果商场地面有积水却不及时清理,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滑倒受伤,商场管理者就构成了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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