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拿到了一笔一次性补偿收入。我不太清楚这笔钱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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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免税的额度,这个额度和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有关。如果一次性补偿收入在这个额度以内,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5万元,那么3倍就是15万元。你拿到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5万元以内,就不用交税。 但要是超过了这个3倍数额的部分,就需要按照规定纳税了。不过这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纳税。综合所得税率表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区间设置了不同的税率。 所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是完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要根据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这个标准来判断。大家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可以先了解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数额,然后结合自己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纳税以及纳税的金额。这样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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