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内容?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下为你展开介绍。 首先,明确了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在意见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通俗来讲,就是只要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这个数值开车,就构成犯罪了。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像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其次,规定了一些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有这些情况的,会被从重处罚。 再者,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不仅醉酒驾驶,还暴力抗拒检查,那就会按两个罪一起处罚。 另外,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总之,《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多个方面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进行了规范,目的就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大家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