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意见有哪些呢?


在建设工程等项目中,发包单位的意见往往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并阐述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从工程质量方面来看,发包单位有权对工程质量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发包单位如果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或合同约定,比如建筑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工艺不达标等,就会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例如,房屋墙面出现严重的裂缝,这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发包单位就可以要求承包单位立即修复,直到质量合格为止。 其次,在工程进度上,发包单位也会有相应意见。《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等条款。如果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发包单位可能会要求承包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甚至可能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比如,原本合同约定一年完成的项目,到了一年半还未完工,发包单位就有理由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再者,关于工程价款方面,发包单位也会提出意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和时间等内容。如果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存在虚报、多报等情况,发包单位有权进行审核并提出异议。例如,承包单位将一些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结算报告中,发包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重新核算,按照实际情况结算工程价款。 另外,在施工安全方面,发包单位同样有监督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如果发包单位发现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如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人员未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等,有权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整改,以确保施工安全。 最后,在工程变更方面,发包单位也可能提出意见。当工程需要进行变更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要求,但需要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并对变更的费用和工期等事项作出相应调整。例如,发包单位因自身需求,要求对建筑物的布局进行调整,此时就需要与承包单位就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综上所述,发包单位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进度、价款、安全和变更等方面,这些意见的提出和处理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