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高法对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有什么意见?
我自己酒后开车被查了,吹气显示是醉酒驾驶,现在心里特别慌,不知道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想了解下高检高法对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具体有啥意见,会对我这案子有啥影响,判刑啥的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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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和高法针对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出台了相关意见,以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处理。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醉酒驾驶的定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此外,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这些意见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时做到有法可依、准确量刑,同时也体现了对醉酒驾驶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公共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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