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有什么意见?

我是农村的,村里想把集体土地使用权拿出来入股联营搞项目,可大家都不太清楚这么做合不合适,也不知道有啥要注意的。想了解一下国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有啥意见,有哪些规定和要求,这么做会不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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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到联营企业等经济组织中,与其他主体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 从法律依据来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表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这种方式是得到法律认可的,但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 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对于农村集体来说,可以盘活闲置的土地资源,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比如一些农村通过将集体土地入股到乡村旅游项目中,不仅带动了当地的就业,还增加了村民的分红。另一方面,对于联营的企业或其他主体而言,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土地资源,降低经营成本。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要确保入股联营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其次,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详细的入股联营合同,对土地的使用方式、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此外,还要关注土地用途的合法性,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审批要求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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