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过当防卫权是如何缘起及演进的?

我最近了解到无过当防卫权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是怎么来的,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我想知道在不同时期它有什么特点,是基于什么原因产生和演变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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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过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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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当防卫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它的出现与发展和社会的安全需求、法律理念的进步密切相关。 在古代社会,法律对于防卫行为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模糊。那时主要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阶层的利益,对于个人的防卫权利没有明确系统的界定。防卫行为往往更多地受到道德和习俗的约束,其目的主要是维护家族、部落等群体的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开始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然而,早期的法律在防卫行为的认定上较为严格,要求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当。例如,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较重的伤害,防卫人可能仍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到了近现代,社会面临着各种复杂的犯罪形式,特别是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断增多。为了鼓励公民勇敢地同这些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无过当防卫权的概念应运而生。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从缘起上看,无过当防卫权是为了应对严重暴力犯罪而产生的。当公民面临这些极其危险的犯罪行为时,如果要求其在防卫过程中严格控制行为的强度,可能会使公民在防卫时有所顾虑,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因此,法律赋予公民无过当防卫权,是为了让公民在关键时刻能够大胆地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在演进过程中,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立法者会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调整和明确。例如,对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界定,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式的变化而不断明确和细化,以确保法律既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无过当防卫权的滥用。 总之,无过当防卫权的缘起及演进是一个与社会发展、法律理念进步紧密相连的过程,它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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