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缴时收据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额度是多少?


在企业所得税汇缴中,关于收据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及扣除额度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简单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利润征税,而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利润时,把一些合理的费用从收入中减去,这样利润就会减少,交的税也就相应减少。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方面,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能进行税前扣除,而发票通常是最常见的合法有效凭证。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收据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里所说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般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含本数)。也就是说,如果是和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交易,取得符合规定的收据,每次不超过这个额度的部分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另外,如果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种情况下,收据等凭证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也能用于税前扣除,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额度限制,关键是要真实、合理且能证明支出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果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有权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等。所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缴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收据的税前扣除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