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引起再审的途径有哪些?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在我国,除了常见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等途径外,还有其他一些能引起再审的途径。 首先是法院自身启动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意味着,如果法院在工作中发现自己作出的判决等存在错误,就可以通过内部程序启动再审。比如,法院在后续的案件复查中,发现之前的案件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就可能会启动再审。 其次是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检察院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问题,或者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通过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来启动再审程序。例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就可能会提出抗诉。 此外,还有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况。当事人在某些情形下,如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这为当事人在再审申请未得到有效处理时,提供了另一条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认为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