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离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在我国,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外省离婚根据不同方式所需手续也有所不同。 协议离婚方面,以前夫妻双方若想在外省通过协议方式离婚是不行的,只能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过为了方便群众,我国开始推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自2023年6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这些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依据是《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 如果不在上述试点地区,或者不想通过“跨省通办”的方式,就只能回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经过30天冷静期后,双方再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诉讼离婚则不受户籍限制。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外省居住满一年以上,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原告身份证明、结婚证以及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审理,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