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工伤劳务派遣该如何赔偿?


在探讨超龄工伤劳务派遣如何赔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超龄工伤,指的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所遭遇的工伤情况。而劳务派遣,则是一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对于超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当超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关键。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劳务派遣单位已为超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员工发生工伤后,可按照正常的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例如,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劳务派遣单位未为超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此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承担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责任。 此外,用工单位在超龄工伤赔偿中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工伤是由于用工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如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用工单位可能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起对超龄员工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