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收到专票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最近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我不太清楚在会计分录上要怎么做,涉及到的进项税额该怎么处理,也不知道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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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票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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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账务处理,需要分不同的业务场景来进行操作,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它能让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扣除这部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当企业收到用于一般货物采购的专票时,账务处理如下:假设企业采购一批原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13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时,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 10000,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1300。这里的“原材料”是企业采购的货物资产,“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可以用来抵扣的税额,“银行存款/应付账款”表示支付货款的方式。 如果企业收到的专票是用于固定资产采购,账务处理稍有不同。比如企业购买一台生产设备,取得专票,设备价款 50000 元,增值税税额 6500 元。同样依据上述条例,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 50000,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56500。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可以抵扣。 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取得的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企业购进一批食品用于职工福利,取得专票,价款 2000 元,增值税税额 260 元。此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 2260,贷:银行存款 2260。这里就不能将增值税税额单独列作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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