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是以什么为计算基数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关键因素,它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数额。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确定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然而,这里的“工资”具体如何确定,法律也有进一步规定。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工资计算方式的, 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里的实际工资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时,加班工资、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另外,各地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有些地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总之,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需要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约定、实际工资情况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等因素。劳动者如果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有疑问,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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