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终止后购置房屋的权属到底属于谁?


在恋爱关系终止后,购置房屋的权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法律认定。 首先,如果房屋是由一方出资购买,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房屋通常被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产权自然归其所有。例如,小李在恋爱期间独自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后来恋爱关系终止,该房屋仍属于小李个人财产。 其次,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房屋一般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恋爱关系中,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份额。比如,小张和小王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小张出资60%,小王出资40%,那么分手后,小张享有60%的产权,小王享有40%的产权。 然而,如果房屋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购房目的、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等因素。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生活、结婚等目的而共同出资购房,即使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共有财产。比如,小赵和小孙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小赵名下,两人有相关聊天记录或协议表明是为了结婚共同居住而购房,那么小孙也有可能主张对房屋的共有权。 最后,如果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可能被视为赠与。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恋爱关系终止且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出资方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没有履行结婚等附随义务,赠与行为可能不发生效力。例如,小陈出资给小周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小周名下,是以结婚为前提,后来两人分手,小陈就可以要求小周返还购房款。总之,恋爱关系终止后房屋权属的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