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怎么数罪并罚?

我有个朋友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现在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假释期间又犯新罪到底是如何进行数罪并罚的,依据是什么,能不能给我详细说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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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释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而当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时,就涉及到数罪并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则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简单来说,就是先撤销假释,然后把前罪还没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判的刑罚,按照上述原则合并起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此时要撤销假释,前罪还剩4年刑期没执行,就把这4年和新罪的3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原则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可能会在4年以上7年以下这个区间内确定。这种数罪并罚的规定,旨在体现法律对于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再次犯罪的严惩态度,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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