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考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假释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考验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分子原本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经执行了五年,获得假释后,其假释考验期限就是剩下未执行的五年。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旦获得假释,其考验期限固定为十年。 假释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就可能面临假释被撤销的后果。《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假释撤销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那么就会撤销假释,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之前剩余未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 第二种情形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意味着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分子在之前的判决中还有漏罪没有处理,同样会撤销假释,将漏罪所判刑罚和之前剩余未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 第三种情形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例如,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未经监督机关批准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假释被撤销。 假释的考验期限和撤销规定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在获得提前释放后能够真正改过自新,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犯罪分子和其家属都应该清楚了解这些规定,严格遵守考验期内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