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


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要理解汇票的基本运行机制,就需要了解其三个基本当事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三个基本当事人。首先是出票人。出票人就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人。简单来说,就是制作这张汇票并把它拿出来交给别人的人。在商业交易里,通常是卖方或者债权人充当出票人。比如,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货物,甲公司就可能作为出票人,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一旦签发票据,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若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其次是付款人。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一般是买方或者债务人。比如上述例子中,乙公司就是付款人。付款人在承兑汇票之前,只是汇票关系中的关系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但是,当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必须按照票据记载金额向持票人付款。最后是收款人。收款人是指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也就是汇票最初的权利人。收款人通常是出票人在交易中的交易对象,是最先拿到汇票的人。收款人可以持有汇票,在到期时请求付款人付款;也可以在汇票到期前,通过背书等方式将汇票转让给他人。收款人在取得汇票后,就享有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收款人有权对出票人、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总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他们在汇票关系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严格规范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