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及追偿方式是怎样的?


在探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及追偿方式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都有明确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而不仅仅局限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不善欠下 100 万元债务,而企业现有财产只有 60 万元,那么剩下的 40 万元债务,甲、乙、丙三人需要用各自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并且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的 40 万元债务。 有限合伙企业则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A 是有限合伙人,出资 20 万元;B 是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欠下 50 万元债务,企业财产 30 万元,那么 A 最多只需要承担 20 万元的债务,剩余的 20 万元则由 B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合伙人承担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债务后,就涉及到追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定比例分担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是因为合伙人之间是基于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对于债务的分担有一定的约定或法定比例。例如,上述甲、乙、丙三人的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债务分担比例为 3:3:4,甲承担了全部 40 万元的剩余债务,那么甲有权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乙追偿 12 万元(40×30%),向丙追偿 16 万元(40×40%)。 在追偿过程中,合伙人需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债务清偿的凭证、合伙协议等,以证明自己承担了超过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如果其他合伙人拒绝履行被追偿义务,承担了超额债务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