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经营所得应该报哪个人?
我和朋友开了家合伙企业,现在到了申报个人经营所得的时候,我不太清楚这个所得应该报哪个人。是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来确定申报人,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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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中,个人经营所得的申报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合伙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的概念。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指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这就意味着,合伙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是由每一个合伙人分别进行申报纳税的。 具体来说,合伙企业会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确定该年度的经营所得总额。然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各个合伙人。每个合伙人就其分得的经营所得,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合伙企业个人经营所得是由各个合伙人根据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分别进行申报的,而不是申报某一个特定的人。合伙人需要关注合伙协议的分配约定以及税务机关的申报要求,按时、准确地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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