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污染不申报的情况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环境保护方面,发生污染却不申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申报”的含义。这里的申报指的是当发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后,相关责任主体有义务及时向当地的环保部门报告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污染程度等详细信息。这是为了让环保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污染的危害,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虽然此条未直接针对不申报污染的情况,但体现了环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格态度。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如果是水污染事件不申报,也会面临相应处罚。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大气污染不申报也在此处罚范围内。 一般来说,对于发生污染不申报的情况,环保部门首先会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改正。如果及时改正,可能会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根据污染的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要是逾期不改正,处罚会更加严厉,可能会责令停产整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所以,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及时申报并配合环保部门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