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并罚规定是怎样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并罚规定如下:首先要明确,当一个人同时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和非法行医行为时,是会进行数罪并罚的。 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人,分别按照各个罪行来确定刑罚,然后再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这是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里有一些限制条件,比如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行医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先分别根据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自的刑罚,然后按照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相关概念: 数罪并罚: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