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做司法鉴定被告需要去吗,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首先来探讨原告做司法鉴定时被告是否需要去这个问题。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被告是否到场并没有绝对的强制性要求。一般而言,司法鉴定主要是为了查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活动。 从实际操作来看,如果被告选择到场,那么其可以对鉴定的过程进行监督,了解鉴定的具体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被告自身的权益。比如,被告可以查看鉴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然而,被告不到场,通常也不会影响司法鉴定的正常进行。只要鉴定机构是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并不以被告是否到场为必要条件。 接下来谈谈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所需的材料是有所不同的。以常见的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为例,通常需要以下几类材料:一是身份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这是为了确认鉴定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二是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等。这些病历资料能够反映伤者的受伤情况、治疗过程以及恢复状况等,对于鉴定人员准确判断损伤程度和因果关系至关重要。三是影像学资料,例如X光片、CT片、MRI片等。这些影像学资料可以直观地展示身体内部的损伤情况,帮助鉴定人员更准确地进行鉴定。 如果是涉及到笔迹鉴定,那么就需要提供需要鉴定的笔迹样本,以及供比对的样本。供比对的样本应当是由被鉴定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形成的,且书写时间、书写条件等尽量与需要鉴定的笔迹样本相近。如果是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则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账目、凭证等资料。总之,在进行司法鉴定之前,最好先向拟委托的鉴定机构咨询具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以便能够顺利开展鉴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