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按规定是否属于连带责任?
我有个事儿不太明白。我把自己的一些贵重物品拿去做质押担保了,现在债务人好像还不上钱了。我就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我这种质押担保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吗?我心里没底,想搞清楚自己可能面临的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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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要判断它是否属于连带责任,需要先了解质押担保和连带责任的概念。质押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把自己的动产或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比如,张三把自己的汽车质押给李四,向李四借了一笔钱,如果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处置这辆汽车来拿回自己的钱。 而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在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并没有规定质押担保就是连带责任。 质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不同的概念。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方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与债务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质押担保主要是通过对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只能就质押物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责任去偿还全部债务。除非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质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质押担保本身不属于连带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质押担保按规定不属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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