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未受偿且债务履行期满,该怎么办?


当质权人未受偿且债务履行期满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例如,若质押的是一辆汽车(动产),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以合理的价格将汽车折价给自己,或者将汽车进行拍卖、变卖,用所得价款来清偿债务。如果质押的是存单等权利证书,质权人可以进行兑现来实现债权。 其次,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也就是说,在实现质权获得价款后,要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先偿还主债权,再支付利息等其他费用。 再次,若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协商是最温和的方式,双方可以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质权人可以根据双方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若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