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对象应把握哪几点?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遭遇工作相关伤害时,确定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环节。而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的对象,对于顺利进行工伤认定至关重要。以下几点是在工伤认定对象方面需要着重把握的。 首先,要明确主体的合法性。这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劳动者则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双方之间要有明确的雇佣关系,无论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还是存在事实的劳动行为,都在考虑范围内。 其次,要关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正常的上班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因公出差时间等。工作场所也不局限于公司的办公区域,因工作需要而前往的其他地点也可认定。工作原因指的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的。例如,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或者因完成工作任务而遭受暴力伤害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再者,要考虑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一些看似不在常规工作范围内的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比如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这些情况在《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最后,排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些情形与工作本身并无直接关联,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总之,在把握工伤认定的对象时,要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这样才能在遭遇工伤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