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量刑依据有哪些?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情形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所说的“严重污染环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等多种情形。 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比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等。 此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改,新增了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基础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新增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这些法律规定为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提供了详细且明确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