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成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谁提出了诉讼请求,谁就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然而,污染环境侵权案件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也就是受到污染影响的一方)只需要证明以下两点:一是加害人(污染环境的一方)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自己受到了损害。 比如,在前面提到的例子中,你作为受害人,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工厂排放了污染物,以及你因为这些污染物遭受了身体不适或者财产损失等损害就可以了。 而加害人(工厂)则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工厂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比如是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原因导致的损害。同时,工厂还要证明自己的污染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工厂不能证明这些,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的原因在于,污染环境侵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害人往往很难获取到证明因果关系的专业证据,而加害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和排污情况更为了解,更有能力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总之,在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利于受害人的。受害人只需要完成初步的举证,而加害人则要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这样的分配方式符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