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使用的效力是否能及于著作权?


肖像权使用的效力是否能及于著作权,这是一个涉及到不同权利主体和不同权利内容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肖像权和著作权的概念。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简单来说,就是你对自己的外貌形象有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等权利。而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创作者享有的权利。例如摄影师对其拍摄的照片就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肖像权的行使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然而,肖像权的使用效力并不当然及于著作权。肖像权和著作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肖像权侧重于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利益,而著作权侧重于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 在实践中,如果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是同一人,那么权利的行使相对简单。但当两者分离时,就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权利的归属和使用范围。如果肖像权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肖像权使用的效力及于著作权,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肖像权使用的效力通常不能及于著作权。例如,模特和摄影师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协议,允许摄影师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肖像,但没有提及著作权的问题,那么摄影师不能因为有肖像权使用许可就随意转让著作权。 综上所述,肖像权使用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不能及于著作权,除非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在涉及肖像权和著作权相关事宜时,建议通过签订详细的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