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件有哪些?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下简述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件: 首先,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比如在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基于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的货物,这种占有就是合法的。若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抢夺等占有他人动产,则不能取得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明确了占有必须是合法的这一要求。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到了,而债务人还没有履行债务。比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期限已满,寄存人应当支付保管费但却未支付,此时保管人就满足了债权已届清偿期这一条件。只有当债务到期,债权人才有权利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还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债务人还有时间履行债务。 最后,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债权产生的同一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事实。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占有定作人交付加工的物品,同时对定作人享有加工费的债权,这两者就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不要求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为了适应企业之间频繁的商业往来,提高交易效率。《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这三个积极要件,债权人才有可能取得留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