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互不干涉的规定有哪些?

我刚离婚,想知道离婚后双方在哪些方面有互不干涉的规定。比如财产方面,是不是各自的财产对方就不能再染指了?生活上对方能不能随意打扰我?我想了解一下具体都有哪些规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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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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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双方在多个方面应遵循互不干涉的原则。下面从几个重要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人身关系方面。离婚后,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消除,彼此不再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和同居义务等。一方不得再以夫妻名义对另一方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这意味着从离婚生效那一刻起,双方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一方不能再像婚姻存续期间那样对另一方的行踪、社交等进行管控。例如,一方不能再随意查看另一方的手机通讯记录、限制另一方与他人交往等,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其次是财产关系方面。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已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进行了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再对另一方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进行侵占。比如,离婚后一方不能再擅自拿走另一方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若有此类行为,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再者是抚养关系方面。如果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双方应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方式、时间等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表明双方在子女抚养和探望问题上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约定,不得随意干涉对方正常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例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无故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能在约定之外的时间强行探望子女。 最后是社会关系方面。离婚后,双方在社会活动、社交往来等方面都是独立的个体。一方不能以曾经的夫妻关系为由,干涉另一方的工作、社交等事务。双方应尊重彼此在社会中的独立地位和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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