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以及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是许多离婚家庭关心的重要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探望权的基本概念。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并与之保持联络、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联系而产生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那么,离婚后探望权该如何行使呢?一般来说,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自身的工作安排等因素,达成一致的探望方案。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的时间为一天;或者每月探望两次,在特定的周末进行探望等。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协议,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权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探望方式和时间。 接下来,我们看看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同时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具体来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能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危及孩子的健康;二是探望权人存在暴力、虐待等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三是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四是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查证属实,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恢复其探望权。 总之,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无论是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探望方案,还是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都要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同时,当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律也会对探望权的行使进行适当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