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做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残,学校要担责吗?


在研究生做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残的情形下,学校是否担责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义务是指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科学知识和实验技能的教育;管理义务则是要对学校的设施、实验设备等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保护义务是指在学生面临危险时,学校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研究生通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依然有管理和保障安全的义务。 若学校存在以下情况,一般需要担责。其一,实验设备存在问题。如果实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老化、损坏,学校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从而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明显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需要对学生的伤残承担责任。例如,学校实验室的压力设备已经超过使用年限,出现了安全隐患,但学校并未察觉和处理,最终引发爆炸。其二,安全管理缺失。学校没有制定完善的实验安全规章制度,或者对学生的实验操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比如,没有要求学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或者在学生进行危险实验时没有安排足够的指导人员在场。其三,安全教育不到位。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实验安全知识教育,导致学生对实验中的风险认识不足。例如,没有对学生进行爆炸物使用的安全培训,使得学生在操作过程中因不了解正确方法而引发爆炸。 然而,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爆炸是由于学生自身违反操作规程、故意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那么学校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责任。比如,学生在实验时擅自更改实验步骤,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从而引发爆炸,这种情况下学生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综上所述,研究生做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残,学校是否担责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学生和学校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法律诉讼等途径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和赔偿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