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会留下哪些隐患?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确实可能存在一些隐患,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内容方面来看,离婚协议通常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若内容约定不明确,就容易引发后续纠纷。比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只是简单地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对于一些隐性财产,像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或股票等未作明确说明,那么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这些隐性财产时,可能因协议约定不明而难以主张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如果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约定不清晰,也会导致后续问题。例如,协议只写了一方要支付抚养费,但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随着孩子成长,生活和教育费用增加,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会因协议约定不明确而难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再者,离婚协议还可能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等方式强迫对方签订离婚协议,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也需要注意。离婚协议并不是双方签字就生效,而是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最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该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为了避免《离婚协议》留下隐患,建议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明确、具体,能够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