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可行使的权力有哪些?


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可行使的权力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这里所说的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含了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等内容。简单来讲,监理人如果发现工程规模可能过大或过小,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设计标准在某些方面过高或过低,存在不合理之处;又或者规划设计的布局不太科学,生产工艺可能存在效率问题等,都有权向相关方面提出建议。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监理人作为专业的监督管理方,有义务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工程建设提出合理建议,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 其次是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在质量方面,监理人有权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检验。例如,如果发现施工中使用的水泥质量不符合标准,监理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该水泥,并更换合格的产品。这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人需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在工期方面,监理人可以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和督促。当发现施工进度滞后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快进度,保证工程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对于费用,监理人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这是为了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的是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财务管理规定。 再者是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多个协作单位,如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安装单位等。监理人可以主持这些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当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在材料供应时间上出现分歧时,监理人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这也是基于监理人的职责,需要协调各方关系,保障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 另外,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监理人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突然遇到紧急情况,如发生山体滑坡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监理人可以立即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事后再及时通知委托人。这是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和工程安全,依据的是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 最后,监理人有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当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时,监理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如果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合理,监理人会支持其索赔;如果不合理,监理人会拒绝索赔。这是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合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