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方借款怎么办,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常见问题?


在婚姻关系中,离婚前一方借款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确定相应的处理方式。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来说,如果是夫妻两人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表示认可的,这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比如买菜、交水电费等借的钱,也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以自己名义借的钱,数额很大,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一般就不算共同债务,不过要是能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起经营生意或者双方都同意借的,那还是共同债务。 对于离婚前一方借款,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先拿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如果不够,或者财产是各自管各自的,那就夫妻两人商量怎么还。要是商量不拢,就由法院来判。 那如果一方在离婚前偷偷借款,另一方根本不知道呢?这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这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没有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一般就不用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以不知情的一方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家庭收支记录、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明等。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问题还包括债务的举证责任问题。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债权人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夫妻一方否认是共同债务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另外,还有虚假债务的问题。有些人为了在离婚时让对方多承担债务,可能会伪造债务。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也有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发现对方有伪造债务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离婚前一方借款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后确定相应的偿还责任。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