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发布前童工年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在整理一些早年用工方面的资料,发现涉及到童工问题。想了解一下在劳动法发布之前,我国对于童工年龄是怎么规定的,这些规定和现在的有什么不同,具体的法律条文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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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童工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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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动法发布前童工年龄的相关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童工”这个概念。简单来说,童工就是指那些年龄还比较小,不到法律规定可以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他们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过早参加工作会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法律对使用童工有严格的限制。 我国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此之前,也有一些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以及限制使用童工的规定。 1979年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通知》,强调招工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规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至25周岁。虽然这主要是关于招工年龄的规定,但也从侧面反映了在当时普遍认为16周岁以下的不适合被招工,可视为对童工年龄的一种潜在界定。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又作出《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规定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这也体现了对于年龄较小未成年人劳动时间的特殊保护,说明在当时已经意识到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还不完全,不能承受和成年人一样的劳动强度。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明确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6周岁。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招工的年龄下限,也就是实际上将16周岁以下界定为童工范围。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这一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地界定了童工的年龄界限。 总体而言,在劳动法发布前,虽然没有像劳动法那样系统明确地规定童工年龄,但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基本形成了以16周岁为界限来区分是否为童工的规定体系。和现在的规定相比,核心的年龄界限基本一致,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说明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限制使用童工方面有着一以贯之的理念和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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