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行为撤销和无效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了一个和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儿。我不太明白行政行为撤销和无效到底是怎么回事,它们具体有啥不同啊?在实际情况里,怎么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该撤销还是属于无效呢?想了解下这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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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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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和无效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而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好像这个行为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其次,二者的原因不同。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通常是行政行为存在一般违法或不当的情况。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而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则是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求公民从事犯罪行为,或者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再者,效力不同。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其效力一般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也就是说在撤销之前,该行政行为是有效的。而行政行为无效是自始无效,即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法律后果也不同。行政行为撤销后,可能会产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而行政行为无效后,因为其自始无效,所以相对人可以拒绝履行该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相对人因为无效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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