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和无效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遇到了合同可撤销和无效的说法,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我就想知道在法律层面,它们的判定标准、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有什么不一样,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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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可撤销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来看可撤销。可撤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常见的可撤销事由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以重大误解为例,比如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订立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就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无效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很多,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需要当事人去请求撤销。 从法律后果上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是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无效,无需当事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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