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拆迁安置的承租公房婚后购买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要判断婚前拆迁安置的承租公房婚后购买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在这个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拆迁安置的承租公房,在婚前,这只是一方获得的承租权,承租权本身并不等同于所有权。它只是赋予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婚前取得的承租权,从法律角度讲,此时该房屋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直接关联。 然而,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公房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因为使用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资金进行购买,那么基于这笔资金的性质,购买后的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购买房屋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比如有明确的资金流水证明款项是婚前个人存款,那么该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所以,婚前拆迁安置的承租公房婚后购买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能证明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则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了资金来源,还会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关于该房屋归属的约定等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对该房屋的归属有书面的约定,明确约定该房屋属于一方所有或者双方按份共有等,那么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约定。因此,对于婚前拆迁安置的承租公房婚后购买的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