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离婚协议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在主体方面,离婚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登记的夫妻。这意味着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只有合法夫妻才有资格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来办理协议离婚。 其次,离婚协议书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要求双方是在完全自愿、没有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如果一方是在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书。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合理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双方应当在协议中详细列出共同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如何分配。例如,如果有房产,要写明房产的具体地址、产权归属等情况。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协议书要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以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都能保持良好的关系。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此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协议书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协议中约定逃避债务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是无效的。 最后,离婚协议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