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有哪些须知?


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多个方面。 首先,主体资格要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合法组织,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例如,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外,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 其次,合同内容要完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些条款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重要方面,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比如,劳动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再者,签订程序要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确保了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双方都有合同文本作为权益的保障。 另外,要注意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要警惕合同中的陷阱条款。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如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如果发现合同中有此类条款,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