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处于筹备阶段,已经成立了筹备组。但最近筹备组和其他公司产生了一些纠纷,不知道能不能以筹备组的名义去起诉对方,想了解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到底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展开 view-more
  • #筹备组资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备组,是在公司正式设立之前,为了完成公司设立相关事务而专门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它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公司设立的各项准备工作,比如制定公司章程、筹集资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过,我们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原理和类似规定来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这一规定虽然主要是针对法人设立过程中设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但也为我们分析筹备组的诉讼主体资格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一般情况下,筹备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为法人资格的取得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如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而筹备组只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并不具备这些法人资格的要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筹备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筹备组在进行公司设立活动时,是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且这种活动是为了公司设立的必要行为,那么在涉及相关纠纷时,通常可以考虑将设立中的公司视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参与诉讼,此时筹备组可以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但如果筹备组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且该活动与公司设立并无直接关联,那么筹备组可能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相关的法律后果可能需要由筹备组的成员即设立人来承担。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综合判断。如果遇到具体的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