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是相对不起诉吗?
我最近听到了免于起诉和相对不起诉这两个词,有点搞不清楚它们是不是一回事。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免于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不是相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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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免于起诉”这一表述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已不再使用,在过去的法律规定里,它和现在所说的“不起诉”概念有所关联。而“相对不起诉”是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种不起诉类型。 相对不起诉,又被称为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只是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前的“免于起诉”是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是指检察机关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但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将原“免于起诉”中一部分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纳入相对不起诉的范畴。 所以,现在已经不存在“免于起诉”这种说法了,从历史的关联来看,它和相对不起诉有一定的承继关系,但“相对不起诉”是更为规范准确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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