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不起诉决定,它们在适用条件、法律意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绝对不起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从法律层面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一种彻底的无罪宣告。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强调的是犯罪情节轻微,虽然构成犯罪,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为不需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被不起诉人实际上是构成犯罪的,但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不予起诉。
在实际应用中,绝对不起诉是法定的、必须作出的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相对不起诉则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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