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免予起诉,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被废除,它原指检察机关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简单来说,就是被告人确实有犯罪行为,但基于某些原因,检察院决定不把他告到法院去。
而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可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法律后果上看,免予起诉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只是不予刑事处罚。而不起诉则不同,法定不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是不构成犯罪的;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被起诉到法院,但并不等同于其行为一定不构成犯罪,只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证据情况作出的处理。总之,这两个概念在历史沿革、适用条件 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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