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共同诉讼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听说有行政共同诉讼这种方式,但不太清楚它的必备条件是什么。我想知道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进行行政共同诉讼,这些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对我的案件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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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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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共同诉讼,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的必备条件。 首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为两人以上。这是行政共同诉讼在主体方面的基本要求。在行政诉讼里,原告、被告或者原被告双方都可以是两人以上。比如,多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候原告就是两人以上;又或者,一个公民或组织对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被告就是两人以上。 其次,诉讼标的有一定要求。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同一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基于一个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一个完整的行政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多个商户作出了一个统一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些商户不服该处罚决定而共同起诉,就属于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共同诉讼。这种情况下,共同诉讼人之间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另一种是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同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多个行政行为性质相同或者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比如,不同的商户在不同时间受到了行政机关相同类型的行政处罚,他们都认为该处罚不合理而起诉。不过,对于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需要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经当事人同意,才能作为共同诉讼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该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总之,行政共同诉讼的必备条件是多方面的,只有同时满足主体和诉讼标的等方面的要求,才能构成行政共同诉讼。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也方便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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