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指的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主观上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例如,对方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在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活动,这就是确切知道;而如果一些迹象明显表明对方在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却视而不见,就属于应当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其次,要有具体的帮助行为。常见的帮助行为包括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比如,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维护,或者帮助诈骗分子进行收款转账等操作。 最后,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帮信罪才能够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