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移交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程序时,对留置和移交这两个概念很困惑。不知道它们具体在适用场景、操作流程等方面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涉及违法案件时,啥时候该留置,啥时候又要移交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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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移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程序和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通常由监察机关等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如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等)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干扰调查、毁灭证据等。 而移交则是指将案件、人员或相关事项从一个机关或部门转移到另一个机关或部门处理。比如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如果被调查人涉嫌犯罪,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移交的目的是为了让不同职能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处理,确保法律程序的连贯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留置是一种调查手段,侧重于对被调查人的人身限制以保障调查;移交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侧重于案件在不同机关之间的流转和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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